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一。法定诉讼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开庭审判,相隔的时间不能少于7天。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当每人送达起诉书副本1份。并且,同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样可以使被告人在开庭7日前就能知道被指控的罪行,并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9月2日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抡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上述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