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意见书 |
释义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将侦查预审终结的案件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5款和第100条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经公安局长或安全局长批准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意见书应在预审终结报告的基础上拟写,内容包括四个部分:(1)标题和被告人的身份,捕前住址.主要经历,何时因何罪在何地由哪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基本情况。(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将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一一列出,如果共同犯罪,要写明每个被告人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应负的具体罪责。(3)对被告人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被告人在预审中的态度,有无从重或从轻情}卜等。(4)附注。要写明被告人现关押的处所,附送的预审卷宗共几卷几册,以及脏物、证物、违禁物品及其清单等。本文书应一式三份,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