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意见书 |
释义 | 侦查机关依法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意见书包括四个部分:(1)标题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住址,何时在何地因何事被哪个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3)对犯罪嫌疑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预审中的态度,有无从重或从轻情节等;(4)附注。写明犯罪嫌疑人现关押的处所,附送的预审卷宗,以及赃物、证物、违禁物品及其清单等。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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