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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便宜主义
释义

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的对称。公诉机关对于已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代世界各国,多数国家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境遇和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提起公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美国华盛顿州法律也规定,检察官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不起诉:违反法律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起诉不体现公共利益,无助于遏止犯罪的;起诉花费太大,同起诉该罪的重要性不成比例的等。起诉便宜主义便于公诉机关根据刑事政策和具体案情,灵活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实际上没有追诉必要者,可以不提起公诉,从而可以免除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对于犯罪人来说,使其尽快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免于被起诉,从而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但起诉便宜主义可能导致公诉机关滥用不起诉裁量权。因此,许多国家都设有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我国实行起诉法定原则,凡是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起诉。同时,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以起诉便宜主义作为补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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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