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 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当前网络上传输的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网络作品以及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神秘,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又具有高科技的一些特性,其著作权法律问题就找不到渊源和归宿。不能因为这些作品传输在网络中、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否定了这些作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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