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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释义
    无论是在对怎样的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其中都不能忽略犯罪主体,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构成犯罪,而在我国也有那种自然人和单位同时成立犯罪的情况,因而就需要仔细进行区分。那这个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二、串通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串通投标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本罪的处罚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知道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怎样的吧。法律中规定能够构成此罪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另外单位也是可以作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此罪也会成立共同犯罪,不过此时也要注意不会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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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