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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释义
    一、管辖权异议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提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中详细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即为何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需要提供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
    3.为了支持管辖权异议的主张,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
    当事人如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将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
    二、原告提异议条件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原告一般无权提出,这主要有三个理由:
    1.受诉法院是原告自己选定的,如果原告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从一开始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2.从立法意旨来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答辩状是由应诉方提交的,与提交起诉状的原告无关。
    3.原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通常只发生在共同诉讼中,且只限于受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的原告,当原告为二人以上时,一人之起诉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问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后才被追加。
    
    三、代理人异议规则
    关于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理论上认为,诉讼代理人不是以个人身份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以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提出。
    (1)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处分诉讼事务的权利,只要在诉讼代理人取得一般代理权后,就可具备。
    (2)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处理诉讼事务的范畴,因此,代理人在取得一般代理权后,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在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是法院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1)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如果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还可以提出上诉,且上诉不收取上诉费。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出答辩期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论其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均不应再进行审查,更不能以此为由移送管辖。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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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