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责任险遭遇理赔难? |
释义 | 近年来,医患纠纷始终是患者与医院之间难以摆脱的阴霾,几乎大多数中小城市的医院都曾发生过大大小小的医患纠纷,每当事故发生,医院总要面临高额赔偿这一棘手的问题。随着全国各地医疗责任保险的不断普及,从某种程度上为缓解医患纠纷带来了希望。 为了解决医患纠纷中的高额赔款这一难题,一些地方的医院开始给自己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由于该险种有高额赔偿的优势,尽管所交保险费不菲,仍有不少医院参与。在他们看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相当于给医患纠纷上了双保险。 但是,在该险种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不和谐的插曲。据娄底新闻网12月10日报道,在湖南娄底市却发生了一起关于保险理赔费用的纠纷,娄底市东方医院购买了该市天安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终止,所交保险金额总计40032元,按照所签合同,保险期内,天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东方医院所发的每次医疗事故或纠纷中理赔限额1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在保险生效期间内,娄底东方医院共发生了6起医疗事故(纠纷),其中3起事故经过娄底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故责任方为东方医院,3起纠纷经过娄底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认定事故责任方同样为东方医院。 针对这6起医患纠纷的理赔,娄底市东方医院提出天安保险公司支付28万余元,遭到了天安保险公司的拒绝。而整个事件的焦点落在有3起医疗纠纷东方医院没有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此,天安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出具了《医疗责任保险条款》(02版)第八条第三款,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5)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定的和解协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显然,娄底市东方医院出具的由娄底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和解协议具备了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因为它符合了“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和解协议”这一单证的要求,为何却被弃置一旁?这到底是娄底市天安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故意曲解《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条款原意,还是对该条款的误读?天安保险公司始终坚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恐怕只是一个托词了,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出具该鉴定书才予以理赔。此外,即使3起纠纷不予理赔,那么3起医疗事故的理赔数额不到10万元,与4万余元的保险费相比,这理赔金额有过低的嫌疑。如果按照每起事故最高理赔限额10万元计算,3起事故的理赔金额的最高限额也在30万元,10万元与30万元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或许,天安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对记者道出的苦水才真正反映了整个保险理赔纠纷的实质。据了解,目前娄底市范围只有东方医院一家参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对于一个人口数十万的中小城市来说,经营这份保险,已经注定了亏损。本来,医疗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大多数中小城市,由于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素质有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常发生。因此,无论是哪家保险公司开办这一险种,都可能面临亏损的尴尬处境,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充分考虑。不可否认,开办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给医疗事业,尤其是医务人员带来了一种保障,其功劳应该肯定。但是,该险种到底有多大生存空间,值得保险公司的经营者深思。 我们再回到东方医院与天安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笔者认为,天安保险公司既然已经开设了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就应该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勇于承担风险,理赔“一诺千金”才是一个保险企业应有的经营本色,从某种程度上它也反映着一个企业的生存能力。因此,处理该纠纷时,天安保险公司最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按照所签订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公正的给娄底市东方医院支付理赔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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