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离婚法院的管辖权是什么 |
释义 |
涉外离婚法法院对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有何管辖权 1),居住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由结婚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国法院以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无论由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外方向居住地国法院提起诉讼,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和解,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受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下, 离婚诉讼仅由夫妻居住地或夫妻死亡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诉讼事由发生在丈夫或妻子的居住地,如果丈夫或妻子居住地的法院不能行使其职能和权力,则诉讼事由可能受每个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如果丈夫或妻子来自中华民国,且不能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则由中央政府所在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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