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房屋中介欺诈所引发租赁合同纠纷 |
释义 | 贺先生系海淀区知春路的希 格玛公寓某房屋的业主。2006年5月中旬,贺先生突然接到希格玛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得知其所有的上述房屋已有他人入住使用。贺先生立即赶到该房屋,得知入住其房屋的是厦门某公司的驻京分公司,该分公司负责人称,该分公司是通过北京某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找到该房屋,并与该房屋“业主”同名的贺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履约押金和房屋租金才住进该房屋,并将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贺先生”本人签的委托中介公司出租房屋的委托书、业主房屋登记表和房屋平面图、业主房产证明、履约押金及房租收据等“齐备”的租赁手续拿给贺先生看,贺先生看了这些材料后当即表示该公司负责人出示的材料系虚假伪造,其本人才是该房屋真正的房主,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件,该负责人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于是,贺先生与该负责人一道去海淀区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证明。 经查询,该登记确实与该负责人手中的房产证明不一致,其持有的房产证系伪造的房产证明。该负责人打电话到房屋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其后,该公司负责人查找该中介公司的下落,该中介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找不到该公司的下落。贺先生要求厦门某公司驻京分公司迁出其所有的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但该公司认为其通过正常的房屋租赁手续进入的该房屋,并且已经履行了交纳租金的义务,至于该房屋的房主贺先生是否委托了该不知下落的房屋出租中介公司出租该房屋无从知晓,其进入该房屋也是拿到了该房屋的钥匙之后进入的,房屋的钥匙是怎么到假房主手里的不得而知,因此贺先生也是有过错的,该公司同意搬出该房屋,但不同意另行支付贺先生房屋租金。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房主贺先生将厦门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公司从其非法占用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的希格玛公寓的房屋立即迁出,并同时向其返还该房屋使用权;被告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5月按每月8000元截止至迁出之日止该房屋的占用费;被告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5月起至迁出之日止物业费、空调制冷费、供暖费。 被告公司厦门某公司开始不同意贺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跟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该公司同意迁出贺先生的房屋,并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房屋使用费及其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相应费用,贺先生同意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 法官提醒: 本案是房屋租赁中介欺诈的典型案例,在目前房屋租赁交易日益繁荣的今天,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的欺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其通常以“合法、齐备”的房屋租赁手续骗取承租人的信任签订房屋中介租赁合同,然后逃之夭夭。本案中,厦门某公司驻京分公司负责人拿出的所谓“齐备”的租赁手续,在形式上看基本符合目前房屋租赁中介欺诈手段“合法化、齐备化”的特点,房屋租赁委托书、房屋产权证明及登记表、平面图,房屋中介公司经营手续等一一齐备,并且可能像本案这样还有“房主”看现房,并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看似天衣无缝的骗局其实经不起最基本的推敲,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实际上房屋租赁价格是远远高于被告公司所支付的租金的,真正的房主是不可能以如此之低的房屋租赁价格出租给被告公司的。但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正是利用承租人贪图便宜的心理,同时辅之以“齐备”的房屋出租手续足以取得房客的信任。目前,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比较混乱,房屋租赁中介公司鱼龙混杂,市场管理秩序比较松散,因此,承租人承租房屋的时候需要多加当心,如果通过房屋出租中介公司寻找房源,一定要对中介公司的资信度及地段基本价格有充分的了解,不可一味追求房租价格低廉而找忽视中介公司的资信度。尽量到现场看房屋,并向小区物业核对房源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承租标的较大的,尽可能对出租人的产权或者使用管理权予以核实,以避免本案中通过一系列所谓“齐备”的房产及委托出租手续瞒天过海,使承租人受骗上当。当然,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房屋租赁中介也是当务之急,但房客在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房源的时候除了核实“形式上”的手续之外,还应该在实体审查环节尽量多加小心,尤其是在“天上掉馅饼”的时候一定要多一个心眼,谨防“贪小便宜,吃大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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