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
释义 |
担保人可以提前承保债权凭证。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主债权到期的,保证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如果主债务人未到期,保证人不能承保凭证责任,但由于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提前承保凭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提前对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债权人未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在不承担承保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通常,担保人只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三。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丧失。《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保证人被称为事前抗辩权,或称为追诉抗辩权。但是,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将丧失。对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有明确规定。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是有限的。这里特指有息的主债务。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破产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息的破产债权,应当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担保人对宣告债权后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债权部分,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仅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上破产宣告日的利息加上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减去破产程序中已经清偿的部分的余额。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已经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提前行使追索权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从担保责任的范围看,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可能清偿”,即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或者不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提前行使追索权的,保证人对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与债权申报的范围完全相同。 以上是保证人提前承保证明责任情况的内容。如果你是担保人,就需要仔细了解本文的内容,清楚地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提前承保凭证责任,并考虑是否担保。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