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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据的担保人有期限吗
释义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但《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应在保证合同中规定。无保证期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连带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超过约定期限和上述1、2项规定期限的,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一般规定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应当先请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适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等连带债务。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或当事人的协议。但《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连带责任担保承销责任”,以上是连带责任担保推定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希望你在作出承诺之前能说清楚。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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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