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和债务人能否是同一人 |
释义 |
保证人和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吗?《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没有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是同一人。根据无明文禁止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况很少,但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和权利(股权等)为债务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却很多。 相关知识: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保证人的债权上。保证人请求权,又称保证人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一,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次,主债务人免除债权人对担保的责任;主债务人的免除不是由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造成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第三,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请求权是一项新设立的权利,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自保证人保证责任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本条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主债务人破产时,履行担保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其次,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不实际履行被担保债务,也可以将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声明债权为主体,提前行使追索权。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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