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意定监护一定要公证吗 |
释义 | 一、关于意定监护一定要公证吗? 1、意定监护可以不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正常情况下,老年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由当事人的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说,意定监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很常见,虽然意定监护协议不见得必须要公证,但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必须得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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