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登记 |
释义 | registration of treaty将条约送交国际组织予以公开发表的行为。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就有条约登记的规定。盟约第18条规定:“嗣后联盟任何会员国所订条约或国际协议应立即送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从速发表。此项条约或国际协议未经登记以前不生效力。”国联秘书处共登记4,834件条约,出版《国际联盟条约集》共205册。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联合国秘书处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1946年12月14日通过、1949年12月1日和1950年12月12日修正)制定的《条约登记和公布规则》第1部分对登记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规定是:(1)应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是联合国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在1945年10月24日以后所缔结的已经生效的条约或国际协定;秘书处设置登记薄记载登记的条约和国际协定。(2)如果已经登记的条约的当事国或其条款范围或适用方面发生变动,其经核证无误的声明也应向秘书处登记。(3)一缔约国已经登记,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4)下列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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