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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条约登记
释义

条约登记registration of treaty

将条约送交国际组织予以公开发表的行为。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就有条约登记的规定。盟约第18条规定:“嗣后联盟任何会员国所订条约或国际协议应立即送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从速发表。此项条约或国际协议未经登记以前不生效力。”国联秘书处共登记4,834件条约,出版《国际联盟条约集》共205册。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联合国秘书处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1946年12月14日通过、1949年12月1日和1950年12月12日修正)制定的《条约登记和公布规则》第1部分对登记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规定是:(1)应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是联合国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在1945年10月24日以后所缔结的已经生效的条约或国际协定;秘书处设置登记薄记载登记的条约和国际协定。(2)如果已经登记的条约的当事国或其条款范围或适用方面发生变动,其经核证无误的声明也应向秘书处登记。(3)一缔约国已经登记,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4)下列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登记:
❶联合国为缔约一方的,
❷联合国被授权登记的,
❸联合国为保管机关的;另一些条约或国际协定则由专门机构登记:
❶专门机构组织规章有规定的,
❷根据专门机构组织规章的规定已向专门机构登记的,
❸专门机构被授权登记的;(5)登记的当事国或专门机构应证明送交的副本准确和完整并包括一切保留,副本应依所使用各种语文的约文复制,并附加声明,指出条约或协定的生效日期和生效方式。(6)秘书处收到送请登记的日期为登记的日期。(7)应将登记证明书发给登记的当事国或机构并依请求发给全体签署国和缔约各方。(8)设置登记薄,以英法两种语文保存,其中载明各类有关事项及资料。(9)经请求,秘书长应自登记薄中提供经核证无误的摘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于第80条第1项中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记录,并公布之。”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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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