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计算拘传中“12小时”
释义
    如何计算拘传中“12小时”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119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对被拘传人进行传唤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笔者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司法人员与其一接触就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认为,从这时起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实际已受到司法人员的控制。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采用押解的方式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定的讯问地点。虽然这种人身控制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较弱,但毕竟是涉及到被拘传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扣除路途时间,这段时间不是变相拘禁被拘传人吗?
    3、刑诉法已明确规定,询问地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这表明,路途应该是较短的距离,即使把路途时间连续计算,12个小时应该够询问所用。因此无必要将路途时间扣除。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