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驾驶是否肯定是全责 |
释义 | 一、无证驾驶是否肯定是全责 无证驾驶不一定是全责。责任划分不是以有无驾照分的,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引起交通事故,关键看无证驾驶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所以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如下: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三、对无证驾驶处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是: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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