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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顺风车所属单位负有补偿义务
释义
    2005年11月9日晚8时许,合肥火车站职工束-平驾驶本单位交通车接送单位员工,在行至合肥市某小区附近停靠时,遇见并非合肥站职工的王某,王某为搭顺风车,遂上了车。束-平觉得王某系单位职工家属,故未反对其乘车。行车途中,因束-平紧急刹车,致使王某在车内摔倒,后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为此,王某共发生医疗费4.2万余元,除去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王某起诉合肥站和束-平合计赔偿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由于“好意同乘”,虽然王某在乘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但是驾驶员束-平驾车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合肥站承担。王某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也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因此应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拿到一审判决,合肥站显得很平静。该站代理人表示,这主要基于合肥站愿意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的初衷。但他直言,单位一直号召职工助人为乐,但发生这个官司后,使得这样的工作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从单位来讲不希望因为职工助人为乐而承担经济损失。
    “自从拿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就受到很大打击。法院判决合肥站赔偿一万多元,这些钱还不知道会不会从自己的工资里扣。这件事对我的打击很大,甚至对我的家庭也造成了伤害。”合肥站驾驶员束-平说,当初带王某乘车,主要看到她年纪较大了,只想到顺路可以让老太太少走点路,但没有想到会出现后面的事情。如果当初知道因为这样的事情可能成为被告,还可能承担巨额赔偿,他肯定是不会带的。
    好心让人搭顺风车,却因搭车人在车内摔倒,被告上法庭,赔偿费用,这让很多人不解。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热议。虽有人赞成对搭车人受伤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更多人认为,做好事还要搭上赔钱,会让人们在做好事的同时有后顾之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类似“好意同乘”做好事反吃官司赔钱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在鼓励大家勇于做好事的同时,还缺少一种类似于“见义勇为基金”的保障机制,应建立制度来保障做好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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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