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案的判决结果如何 |
释义 |
在法律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很多种,如当事人在胁迫下缔结的婚姻关系、重婚或者近亲结婚。这时,如果有人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是什么?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一下 被告:荣,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将离婚纠纷变更为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李洪峰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4月10日领取新的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生下大女儿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他们生下了第二个女儿,名叫田伟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履行母亲职责,从未抚养两个女儿,第三方介入。为尽快解除名下婚姻的痛苦和死亡,原告上诉法院要求离婚,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养女费和4万元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宣告无效,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已成年,不再承担赡养责任,被告也没有以夫妻名义与任何人同居,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欠债6万余元,这是原告和被告在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无异议;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原告的债务不存在;第四条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经法院核实。医疗费由被告支付。也可以间接证明这是原、被告近亲结婚的恶果 1.新安镇凤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已成年,合肥学院的病案证明,被告人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对原告、被告均为近亲的事实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法庭证明和质证,本院证明: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认可;证据三、证据四不足以为本院采纳 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采纳;证据二、证据三不足以为本院采纳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婚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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