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无效婚姻案的判决结果如何
释义

在法律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很多种,如当事人在胁迫下缔结的婚姻关系、重婚或者近亲结婚。这时,如果有人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是什么?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一下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将离婚纠纷变更为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李洪峰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4月10日领取新的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生下大女儿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他们生下了第二个女儿,名叫田伟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履行母亲职责,从未抚养两个女儿,第三方介入。为尽快解除名下婚姻的痛苦和死亡,原告上诉法院要求离婚,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养女费和4万元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宣告无效,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已成年,不再承担赡养责任,被告也没有以夫妻名义与任何人同居,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欠债6万余元,这是原告和被告在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
    医疗记录、出院记录和医疗费用收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两个女儿患病,劳动能力有限。原告为此付出了如此之多,而被告应偿还债务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无异议;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原告的债务不存在;第四条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经法院核实。医疗费由被告支付。也可以间接证明这是原、被告近亲结婚的恶果
    为了证明自己的辩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新安镇凤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已成年,合肥学院的病案证明,被告人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
    <P>3。合肥中山市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证明被告病情严重。四处借钱治病,使其生活极为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对原告、被告均为近亲的事实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法庭证明和质证,本院证明: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认可;证据三、证据四不足以为本院采纳
    

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采纳;证据二、证据三不足以为本院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85年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4月10日领取新的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原告、被告生下大女儿,取名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原告、被告生下二女儿,取名田伟明。在原告与被告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和被告结婚不久就分居了,他们已经分居了十多年。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与被告依法离婚。此外,查明原告和被告的母亲是兄弟姐妹,原告和被告是表亲,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案的案由应改为婚姻无效纠纷,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婚姻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无效,应当依法解除。法院支持原告田某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关于原请求书中“责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万元,责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万元”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书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5月22日,李法官与书记员洪某举例说明夫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宣告无效婚姻的结果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9: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