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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释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越来越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为他人进行担保,为了维护保证人的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室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
    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对保证人提出请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对债务人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当然免除。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一般可见,一般保证是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一般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能的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虽将因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对保证人无强制意义,但仍表明债权人是在积极主张自己对保证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能否当然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作具体分析:
    第一、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一般保证人依法行使了先诉抗辩权使其主张归于无效,债权人仍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使债权人坚持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将顺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
    第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以一般保证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保证人放弃或者台球行使其先诉抗辩权,表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则不能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总共有四个条件,首先保证人的责任必须是一般责任,其次相应的先诉抗辩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而且必须是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责任时才可以使用,最后,这项权利也只是暂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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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