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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能否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利息
释义

担保人能否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利息?
    

[案例]
    

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丙方为甲方的担保人,因甲方逾期不归还借款,丙方在对乙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追索权起诉甲方,并要求甲方偿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甲方只同意偿还丙方应偿还的10万元债务,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一种观点认为,追索权的范围包括利息损失,起点应从还款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包括利息损失,追偿范围仅限于担保人清偿的主债务数额。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保证人追索权是法律上的一种请求权。《民法通则》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追索权是建立在法律的直接规定之上的。根据民法通则,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主要来源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情况如下:一般来说,担保人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提供担保的,双方通常有约定,因此没有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和委托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未经主债务人委托提供担保的,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无因管理或者准无因管理。虽然保证人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了主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履行的履行将免除主债务人的责任,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由管理的法律规定,担保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所需的费用。二是追索权的范围如果保证人是根据委托提供的,保证人的追索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追索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法的规定,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保证人清偿债权的数额;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根据无因管理原则,保证人的追偿应当以主债务人的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的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代位求偿的一般原则来看,利息都属于追偿的范围。至于利息的起息点,我认为应该从清算日算起。既然利息是一种损失,就应该从实际损失之日,即清算日开始计算。计算标准为法定利率。我相信你已经从上面找到了相关的答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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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