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否可以继承 |
释义 | 我父母一辈是农民,有房产和房前屋后的属于自己的一大块自由地。下有我和另外两个儿子。我老大结婚时(1974年)就是在父母的一半左右的自由地上造的房屋(因那时侯我们那农村的个人房前屋后的自由地都比较大),而并未向村委会另行申请。老二是在城里结的婚,并已取得城市户口。我是老三,我1981年在家结婚时,没有利用父母的自由地造房,而是另行申请了一块土地(紧挨着就在父母房地的后面)。2001年中,老父亲去世,由于家庭纠纷,我便提出在老母生前把家产分好(农村都有这种习俗)。我主张父母的现有的自由地的全部应都属于自己,因老大在结婚时已分得一半,而自己并没有分得,并且,老二户口已迁入城里,应对房基地(和自由地)无主张的权利,只有对房产的继承权。老大则要求仍应平分。而老二也竭力要求主张对现存的那一块地的使用权。因此而闹了纠纷。想咨询,在农村,除了房产,宅基地或自由地的使用权可不可以被继承?我的主张是否正确?应怎样解决此纷争? 1)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可以继承,按照我们法规规定,地随房走得原则,你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自留地不能继承,可以通过变更使用权而继续使用。 2)对于其他的财产,因为您父亲并没有遗嘱,那么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应当由您们3兄弟同您的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并且继承的份额应当是相同的。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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