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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是否需要继续对债务人的意外死亡负责
释义

2012年2月,王某向吴某借款7万元用于企业资金周转,王某的朋友魏某是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和范围。2013年5月,债务人王某意外死亡。2014年2月,吴先生起诉担保人魏先生支付本息。对于本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中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理由是,根据《担保法》第2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证债权实现的,他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担保,“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责任应当以经济活动为基础,担保的内容不应当包括死亡的发生。因此,担保人双某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我们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担保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务损失。《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这里所说的不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原因不履行。因此,保证人应当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债务的概念和担保的法律精神。债务是当事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是债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担保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债务人的死亡能够产生担保责任和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出现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如“以死抵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行为;担保作为一种保护方式交易安全,将是徒劳的。因此,从法理上讲,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支持本案中保证人必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与主债务和主合同相比,担保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一种从属合同。当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但债务人的死亡债务不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债权人吴某与担保人魏某之间的担保合同对担保范围和期限没有约定,对担保责任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在本案中,魏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直接单独起诉担保人。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在担保期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债务人死亡,债务不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得自愿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务的损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根据追索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担保,在其意义上,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在这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包括债务人的死亡。借款人王某的死亡并不意味着本金债务将被消除。担保人魏某在担保范围内仍应承担清偿主债务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吴某起诉时也在担保履行期内。因此,法院应支持债权人吴某要求担保人魏某偿还贷款本息的主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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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9: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