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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到无主物归谁所有呢?
释义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体。当我们拾到无主物的时候往往认为是归拾到人所有的。但是,事实上并非完全是这样的,我们听闻过一些像挖到乌木被要求上交国家之类的案例。那么,拾到无主物归谁所有呢?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无主物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笔者认为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一)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二)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实、矿石等。有的学者对矿石、砂石属于天然孳息提出异议:"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从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规律........,而开采的矿石、砂石只是从矿场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矿场已不完整。"
    笔者认为此异议忽略了所有的矿藏本身形成于地质作用,派生于自然规律,矿石、砂石是从这些已属天然孳息--矿藏上分割出来的一部分,仍为天然孳息,如果树上的果子切成多块一样。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此项规定对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垄断地位,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重要作用。然而类似小块的矿石、玉石等物普通个人发现的概率本身不高,发现的绝对数量也极为有限,确定此类物的无主物地位根本不足以对国家重大利益构成威胁。国家适当减少对此类物的所有权范围,确定其无主物地位,反而会减少纠纷降低法律成本。
    二、我国关于无主物的相关立法状况
    我国在立法上对无主物范围的界定及其所有权的取得与归属的设定,笔者认为存在相关不足。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1、依《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决定取得所有权。2、.《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3、《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4、《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采取公有主义的立法例,"但这种立法主张是否必要和切合实际,是值得推敲的。考虑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多位无关国家重大利益之物(地下矿藏和文物,并非所有人不明之物),为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规定拾得者享有其所有权,似更为恰当。"④普通公民只能取得无主物中被抛弃的废旧物品的所有权,对于无人认领的、所有人不明的无主物只能获得一定的表扬或物质奖励。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无主物的相关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一)无主物范围界定
    1、无主物的范围过于局限,以致出现法律空白。
    以上列举的相关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无主物界定仅局限于类似抛弃的废弃物品,无人继承的遗产等物,无主物范围受限,导致一些新出现的依目前法律无法界定法律属性的物例如乌木、陨石等在民事法律中找不到依据,从而出现法律上空白。
    2、国家专属物权范围过宽,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权利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侵权责任不以侵权行为为要件,而以过错为要件。然而"过错"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纽带是基于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对物的所有权和用益权等物权建立的,因为与物件无任何联系的主体只要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见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在享有相关物权的同时,还担负着相应的法律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条件,但依据其第70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60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此规定针对部分法人而局部否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国家作为最大的法人享有过宽的专属物权的同时,却忽视专属物权的义务。例如,国家不会为山上意外滑落的石块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也不会举证自己对滑落的石块监管上是否有过错。国家会积极的赈济自然灾害的行为只是在履行国家义务,此义务不是基于国家专属物带来的损害而履行的国家赔偿。此处国家的物权权利和义务出现脱节现象。
    因此,国家应该适当限制其物权范围,但考虑到国家专属物权有其必要性,法律上应该确立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黄龙石的无主物地位。
    (二)公有主义立法例
    公有主义立法例意味着无主物包括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最终所有权都归属于国家,发现人、拾得人无法取得相关所有权。此项立法例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而设定的,我国现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未完全形成,法律的此种规定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过高地估计了人的自觉性,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要求。其具有以下几种弊端:
    1、不利于无主物的保护。发现人预知自己不可能获取此物的所有权,因此其注意和保护无主物的积极性会降低。
    2、限制物效用的发挥。无主物发现之后会经历较长的时间来确定其权利归属,这虽然对于遗失物的原主人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主物尤其是根本不可能有人来主张权利无主物来说却是时间上的浪费。在此段时间内,物的所有权人没有明确,任何人不得对此物行使任何权利,例如交易,转让,这就限制了物效用的发挥。
    3、难以使法的效力和实效相统一。现实生活中存在众多的无主物不上交国家的现象,相关国家机关也只对有重大市场价值却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无主物主张所有权利。至于该类物最终是否真正归于国家还是被个别公务人员私自占有暂且不论,此处无主物及其发现人得到了不同的法律对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使法律形同虚设,法律权威也打了折扣。
    4、与民争利,有违公平原则。首先,相关国家机关只对有重大市场价值却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无主物主张所有权利,而对于其他公民不上交的无主物置之不理,无主物及发现人得到不公平的法律对待。其次,发现人可能为无主物的保管花费了相关的费用及精力,而相应国家机关却因法律规定对此无主物坐享其成,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国家应该重新界定无主物范围确定其法律地位,弱化公有主义立法例,建立起更为合理的无主物所有权取得制度。
    四、所有权及无主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意义
    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弹力性、永久性等性质,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⑤ 根据所有权的存在依据阐述所有权本质:罗马法中的先占说。此说认为古代万物没有定主,如果某人占有某物,就与该物之间产生一种特殊关系,这就是所有权的最初状态。⑥ 此说虽然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发生的一般原因,但却可以作为确定无主物所有权的参考。所有权的拥有如此重要的法律意义,为此必须完善无主物所有权归属制度。
    (二)无主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无主物是没有归属之物,任何人对其无处分权利,所以对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不能通过继受取得。无主物所有权取得只能通过原始取得。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原始取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在我国公有主义立法例下,普通个体依靠原始取得方式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具有很大的法律限制。为了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促进法的公平,法律应该完善无主物原始取得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以下几种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完善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
    1、先占。先占制度源于罗马法,指最先占有无主物之物。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⑦。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中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如果有特殊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不在此列。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暂时失去占有权利的物。如果如果所有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出现或没有主张所有权,此物应赋予无主物地位,将其所有权法定给予拾得人。
    3、发现。主要指发现埋藏物,还有例外情况,如发现坠落的陨石等。关于埋藏物世界有不同立法例。一、发现人取得主义,如德法日。二、报酬主义,如瑞士民法规定,埋藏物归发现地点的土地和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只能在埋藏物本身价值的半数范围内请求支付报酬。三、公有主义,如我国,此处不再赘述。从前两项立法例中可以看出,普通公民成为无主物的所有权人是法定的,我国应紧跟世界立法潮流。
    以上就是关于拾到无主物归谁所有的具体内容了。我们知道,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一般是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当然将这一类无主物上交国家一般是有一定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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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