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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购房增值离婚后如何处理
释义
    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定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以及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二、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
    三、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并不意味着房产证在婚后取得,该房产绝对属于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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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