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限过期了还要担责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某服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6.56%。为保证借款能顺利收回,银行要求服饰公司提供保证人。于是,服装公司找到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某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服饰公司仍欠银行本金80万元,利息还至2012年5月31日,其余利息未付。经银行多次催收,服饰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服饰公司称:目前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希望能延期还款。担保公司称:虽然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现已超过保证期限,因此本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也就是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银行并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只能要求服饰公司还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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