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保障业主权益岂容开发商一家独大 |
释义 | 开发商以大业主身份取得业主大会多数,通过决议变更物业费。市一中院日前依据《物权法》终审宣判,宣布业主大会决定无效。 据原告万通新世界业主王女士诉称,2005年11月,万通新世界广场成立业委会。2007年8月,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发布公告,称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物业费的收取将增加包干制。决议涉及到是否继续与万通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费增加包干制,但是业委会却委托当事人万通物业公司具体操作书面征求意见和投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王女士认为,该决议的形成及结果显失公正且存在虚假,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在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计算上,王女士与业委会也存在争议:共有近8万平方米的业主投票权参加了投票,其中开发商以业主身份占了4.8万平方米。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不可能拥有4.8万平方米的投票面积,决议存在虚假,请求法院确认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投票无效,并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一中院终审认为,开发商是否拥有4.8万平方米投票面积,对决议是否通过至关重要。双方对该面积存在争议,而业委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认定物业费增加包干制方式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业委会擅自增加包干制内容可能损害王女士利益。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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