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空地事前无约定收益应当归业主分配 |
释义 | 九江一读者问:物业公司把小区里的一块空地出租给别人经营停车场,我们业主意见很大。但是,这块空地的权属归谁,应由谁来管理和使用,从未有过任何口头或合同约定。请问,我们小区的业主可以主张这块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并要求分配收益吗? 答:对于小区公共用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可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和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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