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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母亲诉女儿讨房产权 房子却仍归女儿
释义
    认为女儿刘小姐名下一套房产是自己三年前实际出资购买,并按月还贷,李女士将女儿及女婿周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由二人配合变更房产证的权属登记。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周先生向天津市二中院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经审理对此案依法改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9月20日,案外人王某与被告刘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小姐以贷款方式购买王某所有的一套位于本市河西区的住房,价款23万元。2004年10月15日,刘小姐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小姐以诉争房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4万元,案外人孙某为保证人。在抵押清单上,刘小姐与同为本案被告人的丈夫周先生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004年10月21日,卖房人王某收到首付款后,将房屋过户到刘小姐名下。2007年年底,原告李女士以自己是实际买房人、并出资还贷为由,将女儿刘小姐及女婿周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并判令二被告将房屋产权人更名为李女士。
    庭审中,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卖房人王某的证明办理贷款所付保险等证明。被告周先生则提供权属登记信息、借款通知单等材料。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房屋是谁购买的。但从原、被告对整个购房过程的陈述,结合现有的房产协议等材料分析,如房屋是被告刘小姐夫妻购买的,不使用丈夫周先生的公积金贷款,而使用贷款利息较高的其他形式,且担保人不是周先生,明显不合常理。况且购买房屋相关手续均在原告李女士手中,贷款也一直由李女士偿还。卖房人王某也证明整个买卖过程都是李女士商谈,钱款也由李女士支付,只是最后办理贷款时才找到被告刘小姐,以刘小姐名义贷款。因此,可认定诉争房实际购买人应是李女士。
    原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李女士所有;二被告应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周先生于2008年5月向本市二中院上诉。周先生认为,诉争房为自己和刘小姐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原审法院采取推理方法认定事实,缺少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女士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诉争房屋已于2004年过户到刘小姐名下,刘小姐取得权属证后,诉争房屋至今未发生其他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李女士主张是其实际与王某进行了诉争房屋的买卖,是其实际出资交付首付房款并还贷,但均不能对抗房屋权属现有登记的效力。李女士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依据不足。若李女士为实际出资人,可向相关义务人另行依法主张债权。原审判决有误,应予纠正。[page]
    市二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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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