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未登记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 |
释义 | 问:2007年10月王某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10月建造商用房一间,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月我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我付清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予我使用,并把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12月,王某以房屋售价过低为由要求增加房款,遭到我的拒绝,现在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请问我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你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但你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你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你们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王某;另外,王某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合法建造该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了物权,即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法王某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你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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