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有房登记他人名下可申请更正登记 |
释义 | 李女士十几年来一直居住在市区桥西一栋楼房里,该房屋是李女士的母亲去世时留给她的。可是李女士的妹妹一直为此事耿耿于怀,认为母亲是在李女士的强迫下作出这样的决定。去年底,李女士新买了房子,并决定将母亲留下的老房转让出去。就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李女士才发现房子已被她的妹妹抢先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也准备把房子转让出去。气急之下的李女士决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的更正登记手续,可是手上没有确凿的证据资料,眼看着自己的房子将被别人买走却无能为力,李女士找到了市普法办。 市普法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权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李女士可以通过两条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即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该负责人表示,异议登记虽然方便快捷,但它毕竟只是一种暂时的维权方式,在法定期间如果不能提供充分、合法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结果往往是“鸡飞蛋打”。由此可见,《物权法》规定的这两种救济途径并没有优劣之分。李女士如不及时办理异议登记就直接面临房屋被转让给他人的危险时,异议登记是上上策;如果当事人可以迅速收集有力证据而事情又不是迫在眉睫,就没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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