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贷款担保人豁免情况 |
释义 |
金融贷款担保人豁免(担保法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有效,即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转让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对债务的转移部分负责。但是,对于尚未转移的部分,我们仍应承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担保人同意书是一种新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应当重新计算。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期限,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定期担保,即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另一种是无限期担保,即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担保人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担保,但担保期间的免责条件不同。一般担保(1)一般担保的定期担保,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内不行使诉权,即债权人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担保人应免除担保责任。但这里我们要注意两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可以承担责任。债权人在担保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二是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保证期间不中断。保证期超过六个月的,保证人免除责任。(2)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不行使诉权,即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1) 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债权,即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必须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仍可以超期免除责任。(2)共同担保的无限期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债权,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将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担保人在放弃权利的债权人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即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权担保的,物权即为担保因主债务到期未清偿主债权的,优先于债权担保实现担保。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第一,物权担保和担保必须针对同一债权。当事人约定为不同债权或者同一债权的不同部分提供担保的,不适用。以物权担保为主债务,以孳息或者违约金为担保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债权人放弃担保必须有书面证据。三是保证人仅在让与财产的担保范围内免除债权人的责任,对剩余的主债务仍承担责任。第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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