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担保人责任的要求 |
释义 |
1、 担保责任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责任可以保护债权。同时,保证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主债务人在主债务到期时不能履行债务。在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主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虽然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有权提前抗辩,而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对尚未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应债权人的请求。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提出债权的,视为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满足。请求应当是: ①债权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请求的; ②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请求的; ③请求履行的债务必须是担保合同担保的债务或者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 ④请求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2)本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具有成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三)保证人不免除保证法规定的保证责任。第二,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一是一般保障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债务。当担保为一般担保时,担保人有提前抗辩权,即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不执行担保物权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共同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担保人的责任被撤销,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实质性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无论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由保证人履行而消灭,而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过错的,担保人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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