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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声明”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释义

声明的法律效力是什么?A公司和B公司于2003年7月5日形成了该声明。根据报表内容,截至2003年7月2日,a公司仍欠B公司(含C厂1.7万元)货款14.5万元。(发票:C厂17000元,B公司44000元,B公司84000元)。该声明未经C厂盖章确认,但B公司和C厂的法定代表人为罗某。2003年7月2日后,a公司未向C厂支付货款,2009年2月6日,C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2003年7月2日前C厂与a公司的业务关系已形成事实上的销售合同。在医院受理的另一起案件中,a公司也承认了声明的真实性。在这份声明中,清楚地显示a公司仍欠C厂1.7万元,并已“开发票”。C厂与a公司没有提供书面供货合同,在商业交易的口头协议中也没有明确的付款期限;对账单中没有规定a公司的还款日期,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3年7月2日以后向C厂支付了货款,而C厂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给予了公司合理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向C厂支付货款和利息。
    

[点评与分析]
    

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会计报表能否作为A公司与C厂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在这个领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报表一般是对账簿记录进行复核、比较形成的会计凭证,其功能只是客观地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而不是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能成为双方之间的还款协议。而且,本案“对账单”未经C厂盖章确认,是对a公司与B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实确认,因此“对账单”不能作为a公司与C厂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没有其他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声明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在本案中,虽然C厂没有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但B公司和C厂是关联企业,对账单上也明确表示a公司欠C厂货款。因此,双方都具有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该陈述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一是有效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二是有效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订立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可见,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某一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就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就接受了。为了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安全,应当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C厂与a公司2003年7月2日前的业务关系来看,C厂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报表中没有C厂的印章,但C厂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报表中也含有C厂的含义,因此a公司欠C厂的事实是真实的,C公司应支付未付款项和相应的利息。
    

以上是本杂志编辑组织的相关刑事案件信息律师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被对方有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陈述等同于借据。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有关合同,以使合同具有弱效力。如有其他问题,请上网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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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21: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