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股权转让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形式 |
释义 |
管理者在企业投产前或合资经营期间转让其股份是一种普遍现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纠纷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一、股权和股权转让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形式。以 代替“出资”、“注册比例”、“投资比例”、“投资权”等,但这些名词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等同于股权概念的具体含义。对于公平的概念,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与有限公司的股权有很大的区别。两个概念一旦混淆,必然会产生分歧;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立法意图存在客观差异。有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了股权的概念和性质,有的国家赋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范围也有宽有窄。因此,股权差异的表述并不一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是指投资方(股东)对合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以及承担企业亏损风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外投资者按照其出资额占整个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并成为合资企业的股权所有者,因为他们拥有合资企业的股权。中外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股东投资于合资企业后,其投资于合资企业的财产与其其他财产分离。因此,股东和合资企业之间的联系是由于股权,而不是投资的财产,更不用说他们拥有的其他财产了。股权是投资者对合营企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股权应当包括表决权、经营权、利益分配权和投资转让权。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现行股权的概念,上述股权内容在立法中的体现不完整、不明确、不具体,这是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缺陷。股权转让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合资企业另一方或合资企业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法律行为。从根本上讲,股权转让是由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折合为股份,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各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固定制,即公司存续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不得减少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股东因公司原因不能继续对合营企业进行投资,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不能提前退股或迫使公司购买其股权。此外,转让股权须经合营另一方批准。合资公司股东出资只能转让的特点,不仅不同于无限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但也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公司抽回或购买股东的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如下:1。转让方必须是持有合营企业部分股权的股东,受让方必须是中国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合营另一方以外的外国自然人、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② 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转让方对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投资。③ 股权转让后,合营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或增加,但内容不变。原合营合同对变更或者增加的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④ 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股权转让除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外,还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具体股权转让双方应当将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新成立的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根据股权转让的金额,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首先是所有股份的转让。这种转让会带来四种后果:1)中方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另一家中国企业并自行退出,但该企业仍作为合资企业存在,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变,只是主体发生了变化。② 如果外方将其全部资本转让给另一外方,则该企业仍作为合资企业存在,与①相同。③ 外方应将全部出资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或其他中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合资企业已成为一个纯粹的中国企业,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④ 如果中方将全部出资转让给外国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者,该企业将由合资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也将发生变化。二是转让部分股权。这种转让是目前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种常见形式。通常的做法是,合营企业中的一方(或各方)将其出资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通常是与合营企业有密切业务关系的企业),并作为合营企业留在合营企业中。转让的结果是,将双方(或多方)的合资企业改为三方( 或多方)的合资企业,只会增加合资企业实体的数量,而合资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转让方已完全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是指合营者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或合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作为股东,合营企业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合资企业的这项义务是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各方的投资不仅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各方享有相应权利的基础。合营企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无权转让其股权。如果投资者不支付其投资,将构成违约。如果他(她)转移了他(她)未完成的投资金额,他(她)本质上是在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这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投资者已按合同规定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因故确实不能继续出资的,应当依法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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