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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释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出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自缴足出资或者股份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即使受让人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生效,也不能认定其在公司履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程序前已取得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新老股东的变更才能真正在法律上完成,公司的运作才能完成,并具有社会公共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登记变更程序是声明性或对抗性的,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方的最有效手段。在实践中,一定要高度重视,不能因为手续繁琐而留下隐患。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应注意对转让主体、转让内容、转让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法律规定外,公司章程对股权或股份转让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本规定。在程序上,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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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