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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的加重结果是什么
释义
    抢夺罪的加重结果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抢夺罪的加重结果的情形包括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如何认定抢夺罪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同时,抢夺罪还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一是必须是公然夺取。二是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抢夺罪的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抢夺罪的加重结果的情形包括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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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