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绝对自然法和相对自然法 |
释义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逐渐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自然法,叫绝对自然法,也就是古典自然法。法国法学家W·罗森堡说:“这种古典法是独立于一切实在法的,它的内容绝对不变,所以又是超历史的。只有以理性的手段才能认识这种自然法。”第二种类型的自然法,叫相对自然法,也称复兴自然法或现代自然法。这是由十九世纪下半期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施坦姆勒创立的。复兴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法学家布伦纳(EnilRruner1889—1966),法国法学家惹尼(Francois1861—1944)等。他们强调自然法的内容呈可变的,法律要“充分地考虑到人类事实上的状态。”20世纪50年代,复兴自然法即开始沉寂。惹尼的绝对自然法和相对自然法直接来源于古希腊斯多噶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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