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区、县房产局,溧水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原则上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不受此出租政策限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参照《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执行。 四、各区县房产(建设)局(房改办、房保办)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对违规出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购买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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