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逃债 |
释义 |
股东逃债如何处理?股东逃债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股东不偿还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偿还债务。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价款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申请表中应当写明支付的金额或者有价证券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如果付款单无效,则应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付款单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应承担以下四种民事责任:(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设立协议的情形。无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期间还是公司成功成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都可以提起违约诉讼。(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因此,非法股东应当缴纳相应的出资额和合法权益。(3) 公司设立中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对非法股东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创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4) 对债权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申请赔偿范围内注册资本不实或被收回的,由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债权人逃避债务的,可以向股东追偿。股东不履行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履行债务。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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