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立案的请求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一、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立案的请求事项是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执行立案的请求事项是: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具有物权性。 权利人可直接对物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以抵押权为例,可以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当抵押物不在抵押权人控制之中时,抵押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抵押合同成为双方争议的对象时才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属于以抵押物折价的情形,抵押权就没有必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只要不对抵押合同发生争议,也无必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二、实现担保物权必须走特别程序吗 实现担保物权必须走特别程序。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效率依次加快。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首先,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确实是最为快捷的方式,之所以快捷,是因为公证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事先认可,司法实践中发生实质性争议的可能性最小,即使担保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最小。 其次,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比,实际执行效率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来源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能被终结,转而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终结的原因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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