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追偿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法人追偿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法人追偿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实施的行为时职务行为,即法人代表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2.有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 3.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 4.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追偿权的情形 1.法人对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 2.用人单位对有过错工作人员的追偿权; 3.接受劳务一方对有过错提供劳务一方或侵权人的追偿权; 4.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 5.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 6.登记机构对造成登记错误的人的追偿权; 7.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追偿权; 8.遗失物权利人对无处分权人的追偿权; 9.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10.次承租人对承租人的追偿权; 11.合伙人之间的追偿权; 12.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13.产品责任中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14.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15.环境侵权责任人向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16.动物侵权责任人向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17.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人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18.承担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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