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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公平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
释义

1、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没有经验,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了等值补偿原则,则可以认为是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述规定应视为我国民事立法中表观不公平概念的正式阐述,是实践中认定表观不公平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表观不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二是客观方面,三是客观方面e要素,即当事人之间支付和待遇的严重不平衡或利益的严重不平衡。一方支付较少,获得较多利益,而另一方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第二是主观要素,即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有意向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鲁莽和缺乏经验与另一方签订重大不公平合同。上述对重大不公平的判定标准的描述是抽象、笼统和高度主观的,缺乏客观的定义标准和评价标准。鉴于此以案例为例,对明显不公平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客观、规范、统一的阐述,以便于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
    

其次,正确解读公平
    

所谓的公平始终只是人类的一种追求和理念,w关于抽象和不确定性,合同法中有一条著名的格言:“一分钱和一个胡椒可能构成有价值的对价“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句话告诉我们,合同当事人在追求公允价值时有主观因素,也有不稳定和相对性,这些因素根据其个人需要、偏好、品味和想法而有所不同。虽然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公允价值的主观评价标准趋同,但在交易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关注具体的因素,即一份合同或每一个案例是否本质上是公平的,才能真正体现公平的内涵和本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平等地反映真实意志,达成的交易是平等的,只有真正平等的交易才是公平的。即使一方支付的对价较低,但如另一方自愿接受此类对价,也应视为公平。可见,表面不公平原则中所指的公平,应该是指非出于真实意愿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所造成的利益不平衡,而不仅仅是利益不平衡。在判断是否公平时,我们应该首先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是签订合同时的受害方,第三,适当确定“明显”作为一项灵活的条款,其中公共权力干预私权领域,干涉合同自由原则,其内涵在制度设计上只能相对清晰,不能绝对清晰,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那么,合同原则是“不公平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明显的”不公平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P>应明确,合同的不公平制度仅适用于双重合同,而不考虑付款的单一合同,如赠与合同不适用于明显的不公平。应避免因供求等因素或市场固有风险导致的价格与价值的适当偏差所造成的利益和损失,但不包括在内。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赠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特殊性,为了证明其明显不公平,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这也是一个有争议和有争议的问题。具体情况的判断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所获得的证据依据支持。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Luba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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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