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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是什么
释义

案例:王起诉一家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在法定年龄退休。最后,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诉讼,理由是王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法律解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工人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2011年7月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应向上述机构提出索赔。法院将不再接受赔偿损失的要求。此外,要求更正人事档案,退休手续和工龄确认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内,不应提交法院
    

神话2:没有法定时效期
    

案例:张于2008年5月加入一家材料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从公司辞职,并于同月申请劳动仲裁,声称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存在双倍工资差异。最后,法院驳回了张的索赔,理由是他的索赔是长期的
    

解释:根据法律,如果雇主在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在这种情况下,张在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双倍工资差额
    

神话3:可以再次申请自愿放弃权利
    

案例:刘于2009年10月加入一家房地产公司,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因某种原因辞职,因此他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驳回了刘的要求
    

解释:法律要求雇主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且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追溯至雇佣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反向签字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要求双倍工资,它不应该被支持
    

神话4:未经工伤鉴定的索赔权
    

案例: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2010年11月,他因工伤回家治疗休息,建筑公司支付了他的工资和医疗费。直到2012年4月,双方出现矛盾,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向他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等等,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将李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诉讼
    

解释: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前提是劳动者承认工伤和残疾的程度。当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对工伤认定作出结论时,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谬论5:你方在本案中无需提供证据
    

案件:赵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延长工作期限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该外贸公司表示,该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证据和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以驳斥赵的说法。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赵的索赔解释:法律规定,如果工人要求加班工资,他应承担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也应提供相对完整的初步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单等,辞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无薪年假工资。该公司表示,朱伟被安排每年休带薪年假,但没有提供证据。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没有休带薪年假或享受无薪年假的工资。最后,法院裁定,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支付了朱的无薪年假工资,并驳回了朱的其他索赔
    

解释:根据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控制和管理的,业主应提供证据;发包人未提供的,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要求保留期限为2年,期间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索赔是两年前提出的,劳动者应提供证据
    

神话7:劳动报酬总协议
    

案例:钱于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在一所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钱的月工资标准,但约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钱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钱的月收入不固定,约4000元。钱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学校表示,钱的月薪是2000元,其余是加班工资,即钱的加班工资已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应按2000元的标准计算。最后,法院驳回了钱的加班费申请解释:根据现行法律,雇主应提供有关雇员工资标准和付款的证据。但是,与本例一样,雇主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的金额与员工的实际工资一致,并且考勤记录也显示有员工描述的加班。在双方工资构成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很难仅凭工人的陈述就接受他们的要求。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约定,本案争议可以避免
    

神话8:女性员工“三期”不得被解雇
    

案例:徐某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在工作期间怀孕。在此期间,徐多次违反公司对会计人员的制度要求,情节更加严重。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了徐。徐认为,在他怀孕期间,即使他违纪,公司也无法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公司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法院驳回了徐的请求
    

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女性员工怀孕、分娩或哺乳,雇主不得根据该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该解雇限制仅适用于上述“无过错解雇”和“经济性解雇”两种情况,即d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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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