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
释义 | 【基本案情】宁某、庞某夫妇因欠刘某的借款不还,被刘某起诉,法院判决宁某、庞某夫妇归还刘某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执行,宁某、庞某夫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刘某知悉宁某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公证形式放弃其父母遗下的一幢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已登记在宁某其他兄弟名下。刘某认为宁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欲通过撤销权,来撤销刘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樊老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财产)。本案宁某放弃的是继承权,虽然也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间接地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是阻止债务人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所以债权人刘某对债务人宁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 引用法条: [1]《》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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