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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是哪些情况
释义
    一、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是哪些情况
    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是以下情况: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确定后怎么起诉
    1.权利人要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明确被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先确定哪个
    法律网提醒您,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两者的关系是先确定级别管辖,后确定地域管辖,也可以把两者说成是纵横的关系,即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划分,地域管辖则是从横的方面划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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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