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逃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
释义 | 2013年,老徐为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该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将该公司及老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00余万元,老徐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老徐名下有两套房产,但在不久前已经转让给自己的女儿徐某。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格为350万元,而银行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两套房产进行评估的价格却为1500万元。故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老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其两套房产转让给女儿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徐向女儿徐某转让房产的价格不足市场交易价的7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案中,老徐在连带清偿生效判决作出后才与女儿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考虑到该合同签署的时间点及老徐与徐某之间的父女关系,按常理推断徐某理应知晓其父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后法院认定银行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满足,依法撤销了老徐转移房产的行为。 □ 法官释法 生活中,为了躲避债务或减少实际偿还金额,有些债务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方法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如放弃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亲戚朋友,以不合理的低价向他人出售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向他人购买财产,等等。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维权救济途径,即,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自身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 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判断,法律上以“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为衡量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但需注意,撤销权应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能超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未主张权利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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