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显不公平与利用他人危险的区别与联系 |
释义 |
明显不公平与利用人身危险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的联系在于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都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区别在于一方是否处于危险中,但利用他人的结果往往是不公平的 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急或无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显然,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经济利益不平衡,从而违反了公平和理性原则。法律规定对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予以撤销,这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有效地保障了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实现。民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三种情况: 第一,合同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紧急情况,缺乏实践经验或无知使其提出或接受明显的不利条件,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第三,由于第三方的不当干预,双方不得不达成明显不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有很大不同 利用一个人的危险与利用另一方在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有紧急情况或紧急需要非常相似,但两者之间的明显区别是: 首先,乘人之危的党处于危急的境地。所谓危机,除了一些紧迫的经济需要外,还包括处于危险或困难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范围更为不公平,迫切需要更为广泛 第二,营利方利用他人的危险,大多积极促进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而在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中,营利方处于消极状态,第三,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区分了利用人身危险和明显不公平,将前者归为无效合同的范畴,并将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理由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内容。当另一方陷入困境时,利用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是利用他人危险的机会。即使双方已经签署,受害方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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