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
释义 |
政策解释: 1。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⑶ < a>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地点;(5) 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中的试用、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薪的起算时间为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前一日。第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雇员支付月薪的两倍,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全体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雇主不得仅为部分雇员投保;不允许与员工协商有选择地参加某些类型的保险;员工无需承诺不“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不允许低估或隐瞒供款人数量和工资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欠薪是指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老板拖欠工资可处以7年以下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以转移财产、隐匿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能够支付但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梅州属于二类地区,拒不支付大额劳动报酬的标准为: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三个月以上,累计报酬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十人以上,累计报酬在6万元以上的。 新闻链接:广东省拖欠企业将纳入银行征信制度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防止和处理拖欠职工工资,今年年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住房建设,交通等部门近日在全省开展了全面清理拖欠工资专项行动。该行动将持续到2016年春节。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关注加工制造、工程建设、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企业密集、就业量大的地区。拖欠企业的违法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工商、住房建设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信息也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代金、评优、融资、上市等方面限制违法企业欠款。如果政府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发展和改革部将对该地区新启动的政府项目实行一票否决权。对违法承包的施工单位,建设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分包、分包、联营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承包新工程等行政措施的建设。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不得在一年内批准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附加项目申请,并将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记录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欠薪投诉公告栏”公开曝光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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