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明显不公平合同 |
释义 |
《民法通则》规定的明显不公平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合同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紧急情况、缺乏实践经验或无知,提出或接受明显的不利条件。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方面的优越条件,使另一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由于第三方的不当干预,双方必须达成不公平协议,以区别明显不公平和其他一般行为。明显的不公平和合同欺诈。当事人因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类似于利用对方的无知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双方对合同条款或要约的内容都很清楚,但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和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明显的不公平和利用他人 (1)一方利用他人处于危险之中。所谓危机,除了一些紧迫的经济需要外,还包括处于危险或困难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范围更加不公平,迫切需要更加广泛(2)利用他人危险的营利方大多积极促进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而在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中,营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这表现在受害方主动提出不公平条件或作出承诺 (3)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区分了利用人身危险和明显不公平,将前者归为无效合同的范畴,并将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理由。明显的不公平和重大误解。合同法上的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的错误理解和理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由于误解方或双方的主观错误造成的,并给误解方带来重大不利后果。明显的不公平和情况变化 (1)情况变化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均无主观过错,不能归责于双方。明显的不公平是由一方的主观恶意行为造成的。(2)法律后果不同。明显不公正的受害方只能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在情况发生变化时,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终止合同。(3)情况发生变化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有效成立,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具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应保护双方的权益。如果合同不公平,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渠道保护我们的权益,否则合同将失去其自身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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